我國關于水泵房噪音治理位置設置的規范要求
水泵噪聲又稱水泵噪音、水泵聲振動、水泵聲噪聲,屬于物理性質上的噪聲。綜合來講,水泵噪聲就是水泵在運行時產生的不規則的、間歇的、連續的或隨機的噪聲。水泵噪聲與日常生活接觸的工業噪聲、交通噪聲不相同,它屬于低頻噪聲(頻率在500赫茲以下的聲音)。低頻噪聲的特點就是衰減緩慢、聲波較長、其衍射波能輕易繞過障礙物,所以低頻噪聲不易處理。我國關于水泵房噪音治理位置設置的規范要求如下: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第3.8.11條: 民用建筑物內設置的生活給水泵房不應毗鄰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層或下層,水泵機組宜設在水池的側面、下方,單臺泵可設于水池內或管道內,其運行的噪音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10070D 的規定。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8.1.14條:給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設置在有安靜要求的房間上面、下面和毗鄰的房間內;泵房內應設排水設施,地面應設防水層;泵房內應設有隔振防噪設置。消防泵房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要求。
《城鎮給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2012第3.6.6條 給水加壓、循環冷卻等設備不得設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層、下層和毗鄰的房間內,不得污染居住環境。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7.5.4條:平面布置中,不宜將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設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層或貼鄰布置,當其設在同一樓層時,應分區布置;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第6.10.3 條規定: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筑內,不宜設置在與住戶相鄰的樓層內,在無法滿足上述要求貼臨設置時,應增加隔聲減振處理。條文說明第7.3.1條住宅應給居住者提供一個安靜的室內生活環境,但是在現代城鎮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環境均比較嘈雜,特別是鄰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聲的影響較為嚴重。同時住宅的內部各種設備機房動力設備的振動會傳遞到住宅房間,動力設備振動所產生的低頻噪聲也會傳遞到住宅房間,這都會嚴重影響居住質量。特別是動力設備的振動產生的低頻噪聲往往難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設計時,不僅針對室外環境噪聲要采取有效的隔聲和防噪聲措施,而且臥室、起居室(廳)也要布置在遠離可能產生噪聲的設備機房(如水泵房、冷熱機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結構相互獨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88第2.0.3條住宅、學校、醫院、旅館等建筑所在區域內各類有噪聲源的建筑附屬設施(如鍋爐房、水泵房等),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建筑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作防噪處理。區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第2.0.5條條件許可時,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建筑或設在主體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振、隔聲措施。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10第3.0.3條規定: 產生噪聲的建筑服務設備等噪聲源的設置位置、防噪設計,應按下列規定: 1.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窒、制冷機房宜單獨設置在噪聲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等建筑所在區域內有噪聲源的建筑附屬設施,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作防噪處理。區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 2.確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內設置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室、制冷機房時,若條件許可,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建筑或設在主體建筑下。并且應采取有效的隔振、隔聲措施。3.0.4 在進行建筑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筑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并應對建筑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布置等作綜合考慮,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采取建筑構造上的防噪措施。4.3.8 住宅設計時,對配套固定設備的噪聲控制要特別注意,應采取如選址安排和隔聲、吸音、消聲、隔振等綜合技術手段控制噪聲和振動。條文說明的 第3.0.3條 鍋爐、水泵、變壓器、制冷機等強噪聲源設在建筑內易產生固體聲,且噪聲敏感建筑物對安靜程度要求較高,因而固體聲的治理難度大,代價高。將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制冷機房單獨設置在噪音敏感建筑之外,可從根本上解決相關建筑設備的噪聲干擾。上一篇:國家關于室內噪音治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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